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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不一定算工伤
作者:刘彩凤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07日
“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不一定算工伤
 
经办律师:刘彩凤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Cipho_lawyer
 
201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生效实施,遂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于是,类似“下班途中顺路去菜市场买菜,或者顺路去学校接孩子受伤算工伤”等系列解读纷纷出现在各媒体杂志上。然而,事实上并不是上下班途中所有的意外伤害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的工伤认定有着严格的规范限制,比如,李某在下班买菜途中,因为菜市场的地板湿滑,不小心滑倒受伤,这种情况是不予认定为工伤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认定工伤的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且前述事故伤害须经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确认为“非本人主要责任”。至于其他种类的伤害,比如前述的跌倒摔伤、与人打架受伤等并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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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彩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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